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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2013-10-5 07: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4406| 评论: 0|来自: 法制网

摘要: 首部《旅游法》“十一”实施 中国旅游将迎“黄金期”10月1日,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旅游法》共分10章、112条,内容涵盖旅游者、旅游规划、旅游经营、旅游 ...

首部《旅游法》“十一”实施 中国旅游将迎“黄金期”

10月1日,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旅游法》共分10章、112条,内容涵盖旅游者、旅游规划、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

中国,亚洲最大的出境游市场,世界最大的国内游市场,名副其实的旅游大国。即将实施的首部《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企业乃至整个旅游业发展,无疑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保护旅游者权益

《旅游法》自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就吸引了广泛关注。《旅游法》中专设“旅游者”一章,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全法的主线,通过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以及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等6项权利,落实对旅游者的保护。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韩玉灵教授介绍,在《旅游法》起草过程中,专家们研究了《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中收录的旅游业较为发达、旅游立法具有代表性的30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对于旅游者的规定呈增加态势。”韩玉灵说,多国都将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到为国民创造幸福生活环境、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高度。最终,“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被确立为我国《旅游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旅游法》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业资格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对旅游者而言,将真正进入旅游的黄金期。”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会长王健生说。

剑指行业乱象

《旅游法》向强迫购物、欺客宰客、零负团费等行业乱象“亮剑”,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正式实施恰逢“十一”黄金周。连日来,国庆游线路报价“涨声一片”。以东南亚旅游产品为例,旅行社承诺“无购物、无自费、无消费”,价格较去年“十一”相比上涨了20%—40%。

对此,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表示,此番涨价体现了旅游行业价格从非理性向理性的回归。“旅游行业长期存在不规范的运作现象,尤其在一些缺乏法律监管的方面,消费者的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旅游法》杜绝了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葛磊认为,价格的回归将引导游客更关注产品的服务价值,敦促旅行社增强产品的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

在采访中,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实施之后,旅行社将不再通过购物和自费项目来弥补出游报价。《旅游法》对规范行业的竞争秩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消费者旅游体验和满意度有重要意义。

旅游规划入法

旅游规划入法成为《旅游法》的亮点之一。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魏小安说,据测未来5年中国旅游投资总量将达到5万亿元。“这就更加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旅游规划将成为发展的龙头。”

《旅游法》中专设“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划内容、规划原则等方面的要求,作出三个层次的规定:第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旅游资源集中的地区要做专项规划;第三,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对记者表示,由于旅游规划涉及的部门很多,更加需要协调,更需要法律的支持。“通过这三个层次的规定,旅游规划的法定地位得以确立。”此外,旅游规划入法,强调有序开发、规范资源利用,将促使各地在旅游发展中,减少盲目性,避免投资冲动。

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3-08-21 14:35: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记者8月20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于8月21日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有关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对于如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性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一种切实保障,也能够使被执行人对在执行程序中实施的各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审慎的判断,从而对其履行义务产生积极的作用力。随着公告的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将首先由相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将逐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也将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同时还将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而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最终对形成诚实信用的整体社会风尚起到引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请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施行


稿件来源: 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3-07-16 11:26:20

  记者吴佳佳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办法》明确了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等事项。

  《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网北京9月27日电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7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客观评价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颁布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以服务评价为契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筹备成立服务评价委员会,认真推进服务评价工作。  

中国保监会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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