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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挑衅 致人轻伤获刑

2017-5-12 10: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6706| 评论: 0|原作者: 王团章 闫平|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张某酒后在自家门楼下用木棍将吕某头部打伤,事后报警自首,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日前,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4月30日下午,张某饮酒归来,在上楼回家时与吕某相遇, ...

张某酒后在自家门楼下用木棍将吕头部打伤,事后报警自首,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日前,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4月30日下午张某饮酒归来,在上楼回家时与吕某相遇,张某借着酒劲出言挑衅吕某,吕某一气之下动手殴打张某,张某还手反击,将吕某打倒在地,吕某随即无反抗能力,张某不解气继续殴打吕某,并找到一根木棍将吕头部打伤。见到吕某头部流血之后,张某清醒了许多,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经鉴定,吕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已赔偿吕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后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县法院 王团章 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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