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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正式入法,颤抖吧外逃贪官!在与不在,你都将接受正义审判!

2018-11-6 21: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6583| 评论: 0

摘要: 缺席审判正式入法,颤抖吧外逃贪官!在与不在,你都将接受正义审判!2018-10-31 08:30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近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 ...

缺席审判正式入法,颤抖吧外逃贪官!在与不在,你都将接受正义审判!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我国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近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虽是小修但不可小觑

因为有很多与众不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项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被称作“小宪法”。

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相继于1996年和2012年有过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与前两次相比,这次对它的修改只能称作是小修,据统计共有26处修改。

尽管是小修,但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修改方式还是修改内容,与前两次相比,都是一次有很多创新的修法。那么,这种与以往相比的与众不同都体现在哪里呢?且听专家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

“从修改方式上来讲,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两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进行的,是两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正案。这次修改,则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应该讲,用修正案的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种小修方式的优势和长处就在于,能够更为快速、及时地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做出反应,起到一个迅速地回应社会实践发展的作用。”

“从修改内容上看,总体上,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修改的事项都是外向型内容,即为了配合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这些外向型问题,体现出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内容设置。”

人的性格有内向和外向之分,修法竟然也有这种区分。那么,什么是外向型修法呢?

对此,程雷作进一步解释:“所谓外向型,就是说这次法律修改的主要问题,要么来自于中央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实践,要么来自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都需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来作出回应。而此次修法的事项也都是我们前期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体制改革或者是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来的新课题。总之,要确认改革的实践成果或者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就要进行法律的修改,所以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实质属于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

虽然从内容看是小修,但是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依旧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也是必须要说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总的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缺席审判入法:

你在与不在,都将接受正义的审判

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新的刑诉法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压倒式态势已然形成、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缺席审判入法有着深刻的背景;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缺席审判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果一句话概括,建立缺席审判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呢?

“在反腐败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增强丰富追逃追赃工作手段。缺席审判制度的亮点,就体现在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关追逃追赃主要是追逃的新的工作手段、法律手段。”程雷说。

——缺席审判制度写入刑诉法,立法机关是认真的。

据了解,早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对是否在刑诉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

“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我们认为,缺席审判制度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且从外国的规定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国际公约也不排除在严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缺席审判。”王爱立说。

还有一点需要说的是,在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法律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实际上就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所以,此次增设缺席审判制度,也是在总结2012年以来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

——人不到场就判刑,人权会没有保障?不存在的!

对外逃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让他们也接受正义的审判,这种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与此同时,作为“宪法的适用法”“宪法的测振仪”,刑诉法也被看做是人权保障法,不仅要保障刑法实现,更要为保护人权提供保障。曾有专家这样说过——如果说刑事诉讼法到了最后只剩下一个任务,那就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尽可能地保护作为“国家公敌”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

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来讲,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审判才是常态,因此,过去只有将外逃贪官追逃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而缺席审判只是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人不在场,就对其进行刑事审判,这会不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呢?放心,不存在的!

鉴于是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新的刑诉法不但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程序。据王爱立介绍:“从相关的条款设计来讲,我们从缺席审判的管辖上明确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另外,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从而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

做好衔接

调整检方职能法治反腐不能停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监察法自3月20日颁布施行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此次刑诉法作出了多项修改。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的通过,可以说是我们法治反腐的第一步,为了衔接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刑诉法作出了相应的衔接配套机制,这也是体现了法治反腐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相关支撑条文和法律规定。

——具体有两方面内容:

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为了与这个规定相衔接,需要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做出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相应修改了有关程序规定,在刑诉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诉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在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涉及的程序性机制作出衔接性规定。新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简案快审

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简略不简单

此次刑诉法修改还有一个亮点,就是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的前世今生

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是如何一步一步正式迈入刑诉法中呢?事情还要从2016年9月说起。

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一个改革内容。据了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相关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按照当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到今年试点工作到期了。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作个决定,这个试点是不是要上升为法律?

现在,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诉法给出了答案。新的刑诉法确认了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改革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的授权充分衔接起来,通过修法,把司法改革的成果有计划地上升为法律。

——程序简略内容不简单

要说的是,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对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现在刑事案件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诉讼规律、实现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那么就要简案快审、繁案精办。这次这个改革主要是体现了简案快审这种分流的渠道,增设了速裁程序。

新的刑诉法明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也作出规定。同时,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新的刑诉法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新的刑诉法还明确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几种情形。如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等。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次刑诉法还专门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韩玉婷朱婵婵 范琳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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