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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一起不核准追诉案背后的为民情怀

2020-3-22 19: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9347|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一起不核准追诉案背后的为民情怀面对层报上来的核准追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答复?核准追诉的尺度在具体案件中又该如何把握?如何将为民情怀落实到具体办案实践中?日前,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举行的全体人员视频 ...

一起不核准追诉案背后的为民情怀


面对层报上来的核准追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答复?核准追诉的尺度在具体案件中又该如何把握?如何将为民情怀落实到具体办案实践中?日前,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举行的全体人员视频培训会上,二级高级检察官梁贵斌用他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例给予了生动回应。


这场视频培训持续了近3个小时,会议结束后的当晚,记者采访了梁贵斌,听他畅谈参与办理甘肃省曹某故意伤害不核准追诉案的细节及心路历程。


为确保办案质效,动身奔赴甘肃


2019年1月15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收到甘肃省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曹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相关材料,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后,立即向甘肃省检察院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甘肃省检察院就该案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以及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等问题,补充报告相关材料。

记者了解到,事情的发生要追溯到1995年2月7日,临洮县的曹某和同村几个人在村里看戏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某发生口角。在回家途中,被害人侯某等人追上曹某等人后,侯某先持一节枯树棒击打曹某。在厮打中,曹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侯某背部戳了两刀,致侯某失血性休克,并于当晚死亡。案发后曹某外逃,直至2018年2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6日,收到甘肃省检察院补报材料后,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办案组检察官陈雪芬、梁贵斌等办案人员经过仔细审查和做相关工作认为:首先,曹某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犯罪性质和情节来看,曹某是因被害人侯某先用枯树棒击打其腿部,在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刺侯某两刀,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次,从被害人父母、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和反映来看,主要反映的问题是侯某父母及家人生活困难,不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其三,未发现曹某在外逃期间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其人身危险性而言,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经初步判断,该案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在此基础上不核准追诉,更符合法律精神,办案效果更好。

第二天,办案组便提出不予核准追诉并要求继续做好被害人家属救助、安抚工作的意见,呈报第一检察厅负责人。

“进一步做些工作后再正式批复,以确保办案效果。”根据厅领导要求,2019年3月13日,梁贵斌带领办案组成员奔赴甘肃。


“你拿出的不仅仅是几万元钱,

更是良心良知”


2019年3月14日,抵达甘肃后,办案组即刻组织召开了由甘肃省检察院、定西市检察院、临洮县委政法委、临洮县检察院、临洮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研判联席会议,就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尽快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等举措达成共识。

在会上,临洮县委政法委书记当场表示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加快国家司法救助审批程序,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救助并指派乡镇干部做好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

在梁贵斌与有关人员一起讨论案件时,曹某的律师和哥哥曹力青得知消息后,正在赶来的路上。因此,与曹某的律师和曹力青的会见就提前了。

在会见时,曹某的律师提出,曹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社会危害性,曹某及其家属不应当进行赔偿。

“检察机关对曹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认定方面不存在错误,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我们都是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平衡、调整、修复社会关系,而不仅仅是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多方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问题,要有大局意识,这是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当梁贵斌耐心地讲出这番话时,曹某的律师陷入了沉思。

曹力青则声明自己家里十分困难。他提到,当时答应替弟弟赔偿,媳妇就跟自己闹离婚,而且他还要赡养父母,赡养弟弟的继父母,压力也很大。

“你的家庭确实很困难,但是和被害人家庭相比,还是要强得多。你拿出的不仅仅是几万元钱,更是良心、良知,作出这份赔偿的社会意义要远远高于经济利益。如果你替弟弟进行赔偿,对乡里乡亲、对修复社会关系以及对自己家庭、子孙后代的影响,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梁贵斌保持着检察官应有的耐心继续做工作。

这时,律师提出,需要跟曹力青到外面商量一下。几分钟后,曹力青走进来,很明确地表示“自愿向被害人家属补偿5万元,以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尽管临洮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然而考虑到司法救助程序周期较长,梁贵斌担心事出反复,便协商临洮县检察院提前垫付5万元司法救助金。至此,加上曹力青筹到的5万元,10万元赔偿款已经到位。


“秉持为民司法,不要唱高调、喊口号”


“该案工作重点在于消除犯罪嫌疑人曹某犯案后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到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后续办案过程中,我们调整计划,请被害人的父亲直接到乡镇来。”梁贵斌告诉记者,经过认真沟通,被害人父亲表示愿意原谅,不再追究。

鉴于沟通态势良好,办案组请曹某的律师和曹力青前来,他们除了带着事先说好的和解协议和补偿款外,还主动备了一点礼品,当面向被害人的父亲致歉。临洮县检察院也当场兑现了司法救助金。办案组担心出现其他风险,还委托在场的公安干警送被害人父亲到银行把这些现金存好。

“由于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尚有两个在校读书的外孙需要抚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我们要求甘肃省检察机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在健康扶贫、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危房改造等政策许可范围内,尽力改善被害人家属的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梁贵斌表示,临洮县委政法委会后即向临洮县委领导作了汇报,得到明确指示:“要全力以赴做好案件后续工作。”

想到此前曹力青提到的“因为赔偿款问题,家庭关系有些僵”,在回京之前,梁贵斌来到看守所,与曹某见了一面,叮嘱他以后出去一定要心怀感恩。曹某表示很懊悔,明确表示愿意做好这些事,态度非常诚恳。

“司法工作的最高境界是用司法手段平衡和修复社会关系,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责无旁贷。”梁贵斌说。

听完梁贵斌的讲述,第一检察厅的青年检察官们纷纷为梁贵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办案方式方法折服。“真正体会到‘案结事了’是怎样的一种境界,在办案过程中,难的是如何化解矛盾、为大局服务。这需要检察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细心、耐心、真心和为人民司法的情怀。”一位青年检察官表示。

如何更规范地在法治框架内办理案件,更好地落实检察办案为民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开出了“药方”:“要用心、能吃苦,不要唱高调、喊口号。要把‘检察官教学’的业务培训模式坚持下去,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秉持为民司法的情怀,恪守客观公正的良知,主动锤炼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文中曹力青为化名)


(文字:史兆琨 编辑: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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